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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优大泰实业有限公司、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执6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日照优大泰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悦海万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优大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日照悦海万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79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76997.0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日照悦海万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047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95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将该车辆扣押至本院。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本院委托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暂未作出评估报告;被执行人无房产可供执行; 4、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理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法乐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