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瑞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日照优大泰实业有限公司与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日照悦海万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恢32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优大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悦海万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日照优大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日照悦海万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7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102执699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号牌奔驰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WDCOJ4DB2HF282211)予以拍变卖,用于偿还本案案款。本院将上述车辆予以查封并扣押。后本院委托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作出了蓝产网拍[2021]2号司法询价报告书,评估价值为2746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10时至26日10时止按评估价下调30%即192220元起拍,在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拍卖,由竞买人**(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6××××××××,住日照市东港区,联系电话153××××0066)用其所有的支付宝账户在4月26日10时以最高价竞买成功,成交金额为337220元。 上述案款,转本案执行费4019元,由申请执行人支取333201元(含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2000元)。 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所申请的拍卖车辆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本院(2021)鲁1102执恢329号申请执行人日照优大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日照悦海万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车辆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