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乐山玻璃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乐山玻璃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29日日,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淄博乐山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政府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60971694R。

法定代表人:贾乐山,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乐山玻璃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桓劳人仲案字(2019)第432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淄博乐山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缺乏执行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伊祖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