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乐山玻璃建材有限公司

淄博乐山玻璃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特14号

申请人:淄博乐山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政府对过。

法定代表人:贾乐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桓台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山东圣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淄博乐山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淄博乐山玻璃建材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撤销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桓劳人仲案字[2019]第432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2019年期间在申请人处按照申请人要求切割玻璃,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交付劳动成果进行结算、支付劳动报酬,现双方已结算完毕,不存在拖欠工资及支付二倍工资之说。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桓劳人仲案字[2019]第4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淄博乐山玻璃建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资600元。二、淄博乐山玻璃建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二倍工资11428.3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与被申请人劳动报酬结算方式、是否结算完毕的争议属于事实问题争议,对事实问题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且仲裁依据证据规则划分举证责任并认定相关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淄博乐山玻璃建材有限公司的请求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淄博乐山玻璃建材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淄博乐山玻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士军

审 判 员  胡晓梅

审 判 员  冯慧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巩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