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初829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乐山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贾乐山,经理。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乐山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念波
审 判 员 李 玉
审 判 员 张正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白晓宽
书 记 员 杜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