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财保83号
申请人:**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大庆路**。
法定代表人:崔克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申请人:**市歆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仇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歆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市歆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市**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纬二路9号的土地,查封限额60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市歆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苏省**市**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纬二路9号的土地,查封限额6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周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保锦
书 记 员 杜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