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市歆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1776号
申请执行人:**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法定代表人:崔克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歆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怀,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歆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的(2021)苏1311民初9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1262776元,现已执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26277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市歆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
2、依法将被执行人**市歆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法人高消费;
3、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市歆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被执行公司**市歆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已被本院另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上述事实,均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认可法院的调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柏华
审判员  张叶凯
审判员  王守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戴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