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市歆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1777号
申请执行人:**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法定代表人:崔克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歆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怀,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歆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11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1311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权利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重新起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并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凭本裁定书和原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柏华
审判员  张叶凯
审判员  王守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