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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立山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304执恢29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 被执行人:鞍山市立山区农业农村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2103043187555938,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市立山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304执恢2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