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保全实施结果告知书
川15**执保987号
立案庭:
申请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天航(宜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宜宾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现将保全结果告知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已冻结可用金额人民币0.00,额度冻结金额人民币257215.25元,冻结期限自2025年09月09日至2026年09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人民法院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