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04民初1465号
原告:四川省煜祥韦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097434701U,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钟秀街中段294号4号楼1-3-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垚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32PB506,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宜宾互联网+创业园五楼5-9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交天航(宜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5X7AC3K,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宜宾互联网+创业园五楼C2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煜祥韦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垚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宜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四川省煜祥韦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煜祥韦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