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04民初1502号
原告:宜宾路友路面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MA69PY160W,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来复镇五和村1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2110349696。
被告:宜宾互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2CNPU2T,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财富街27号1单元1层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天航(宜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5X7AC3K,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宜宾互联网|+创业园五楼C2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宾路友路面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互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宜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宜宾路友路面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路友路面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