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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油城数据有限公司与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立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油城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2幢13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656575-6,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克拉玛依油城数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克中法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克拉玛依油城数据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采取了被委托人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起诉人签章的方式实现立案受理,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条件。且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转委托名义代外国公司委托中国律师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诉讼参与人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起诉,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以及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油城数据有限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及传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其在2014年10月24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出法定期限,依法不能成立。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为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其对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经美国威斯康辛州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并经我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馆以(2012)芝领认字第0007807号认证书加以认证,其授权范围包括在中国提起诉讼和其他相关司法程序以及转委托等,授权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磊若软件公司对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虽在起诉状上加盖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公章,但结合上诉状内容和相关授权委托手续可以证明,该行为系其代表磊若软件公司所实施的行为。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转委托名义委托中国律师亦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克拉玛依油城数据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