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迪威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通广传媒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91民初1664号 原告:深圳市迪威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七道**深圳市数字科技园**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广传媒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华威园**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迪威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广传媒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就本案而言,南通开发区上海路18号系被告的注册地,经本院实地了解并无被告的任何办事机构。因此,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南通市崇川区华威园**应认定为被告住所地。。被告江苏通广传媒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顾 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