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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辖终39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曲江首座2层10201、10202、10203、10204、10205、10207、10209、10213、10214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七道006号深圳市数字技术园B2栋5A。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陕西省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27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涉案《***BOSS系统运营维护协议》中约定本案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明确有效。本案中,被上诉人深圳市***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其选择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不违反双方的管辖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陕西省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