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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迪威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210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迪威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七道006号深圳市数字技术园B2栋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09285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省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曲江首座2层10201、10202、10203、10204、10205、10207、10209、10213、10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57840768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迪威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127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80957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及迟延履行利息共96176.25元,申请执行人领取相应款项后,向本院书面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2019)粤0305民初12757号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执行费1342.64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1210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邓梓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