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领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领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吉州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领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高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菊秀,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西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吉州区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表人:邱志鹏,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领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吉州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赣0821民初3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领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吉州区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65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1件案件均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吉州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8909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吉州区分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