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20230号 原告:***,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听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8号院1号楼17层17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经查,东方通公司因不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京开劳人仲委)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2]第3026号裁决书的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22)京0115民初20231号。后,***亦因不服京开劳人仲委的上述裁决书的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情况下,两案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5民初2023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