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宜宾硕亿华泓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02民初4440号 原告: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2-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202889215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810039888。 被告:宜宾硕亿华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民营街A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5605469XP。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宾华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金穗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32336124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硕亿华泓置业有限公司、宜宾华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宾硕亿华泓置业有限公司、宜宾华泓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96元,减半收取计4998元,由原告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