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10497号
原告:某(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柏某某,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郭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某(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某(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某(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