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728民初2020号
原告驻马店市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雪松路西段惠邦联盟新城12号楼9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温馨之家主题酒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遂平县金山路与遂周路交叉口向北100***。
经营者***,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驻马店市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翔科技公司)与被告遂平县温馨之家主题酒店(以下简称温馨之家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翔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馨之家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翔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安装费29000元及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的利息1116元;剩余利息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上半年,被告为装修温馨之家酒店向原告采购投影仪等电子设备及辅助设备,并由原告负责安装,项目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下欠叁万柒仟元整(37000元),并约定于2019年7月10日支付,之后仅支付捌仟元整(8000元),剩余欠款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温馨之家酒店未答辩。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温馨之家酒店安装投影机等设备,货款及安装费共计49100元,2019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5000元,2019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转账7000元。2019年7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本人***41282319890219803X在温馨之家装修项目中投影机安装欠款于驻马店市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7000(叁万柒仟圆整)特此证明下周三给2019.7.10给***2019.7.1”。2019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转账5000元,2019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转账3000元。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及安装费29000元。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货物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温馨之家酒店安装投影机等设备,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温馨之家酒店应该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及安装费。被告***出具欠条认可所欠款项,并在出具欠条后又支付8000元,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及安装费29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安装费29000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公告费、保全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遂平县温馨之家主题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驻马店市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及安装费2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2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遂平县温馨之家主题酒店、***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驻马店市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遂平县温馨之家主题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驻马店市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