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3执保559号
申请人: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二纬路2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010321333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天津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3103319698M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69602.02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