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恒通源管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3民初17831号 原告:贵州恒通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内平坝家喻整体家居公司6号(B)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MAAKBGL2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19698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恒通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2023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恒通源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39.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贵州恒通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