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民初2485号
原告:山东淄博隆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72086449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珠江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19698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东淄博隆信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淄博隆信塑胶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淄博隆信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淄博隆信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山东淄博隆信塑胶有限公司不再缴纳,故不用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相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