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23民初960号
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老党校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云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恒驰大厦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云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连云港云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原告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连云港云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连云港云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连云港云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原告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反诉原告连云港云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