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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云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23民初960号 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老党校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云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恒驰大厦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云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连云港云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原告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连云港云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连云港云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连云港云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原告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反诉原告连云港云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