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民初字第1109号
原告***。
被告枣庄盛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枣庄盛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枣庄盛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