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405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枣庄盛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枣庄盛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