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运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枣庄盛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405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枣庄盛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枣庄盛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