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405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方义,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枣庄盛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华阳路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义与被执行人枣庄盛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枣庄盛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7)鲁040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枣庄盛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