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运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枣某某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和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05民初2166号 原告:枣***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华阳路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和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枣***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和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枣***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枣***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6元,由原告枣***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