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05民初2166号
原告:枣***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华阳路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和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枣***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和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枣***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枣***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6元,由原告枣***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