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运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枣某某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05民初135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0月14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稳,山东**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华阳路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枣***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文字)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