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05民初135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0月14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稳,山东**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华阳路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枣***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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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