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民初3592号
申请人:枣***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华阳路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台儿庄古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箭道街南首和顺老街C-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枣***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台儿庄古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年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为:667413618182022000000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物一宗。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