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

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广东都市邻居便利店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811民初1525号 原告: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柠溪路柠发商贸城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3283341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观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观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都市邻居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后湾新村369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33476686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一公司)诉被告广东都市邻居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邻居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得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都市邻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得一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确认被告抄袭原告的投标文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2.被告在省级刊物上公开登报(登报内容需经原告同意后才可发表)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且消除关于招标项目[2022-JHNELB-××)]中围标串标事件对于原告的恶劣影响、恢复原告名誉;3.被告向原告赔偿投标保证金损失8000元;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4日,原告参与“某单位引入便利店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22-JHNELB-××)]”的投标活动。经过现场专家评审后,原告为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2022年3月10日前后,招标代理公司通知原告,原告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与被告的招标文件存在21处雷同,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串标围标行为,并要求原告主动弃标。2022年3月19日,原告到招标代理公司进行面谈,并明确告知未参与围标串标。2022年3月31日,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某单位引入便利店服务项目废标公告-1》,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为由公告项目废标。2022年10月18日,原告接到部队刘助理的电话,并同意去部队配合调查和约谈,后因疫情问题,推迟至2023年2月20日。原告按时抵达部队,接受部队的调查,期间提交了相关证据,表达了未参与围标串标的意见。临近结束,部队方要求原告签署一份告知书,告知书内容大致为:认定原告与被告构成围标串标,要上报上级部门,在海军进行公告,三年内禁止原告的投标资格。因告知书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拒绝签署。2023年6月21日,军队采购网发布《关于供应商涉嫌违规情况公得告1》,公告内容为原告涉嫌围标串标以及申诉途径。原告获知公告后,立即联系部队刘助理,并从刘助理处获得被告联系人为石某和其电话。2023年6月25日与2023年6月27日,原告两次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函,要求被告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某部队和原告澄清“原告从未与被告进行过串标,并且原告根本不存在围标串标的问题,所有围标串标问题均系被告一方所为”。被告拒收了第一份,签收了第二份。被告方收到律师函后,被告方石某主动联系原告方袁某,通话中被告方石某承认抄袭原告投标文件,并愿意配合原告澄清本次围标串标事件。2023年7月23日,原告、被告接受上述项目部队的约谈。根据当日的约谈记录,被告承认与原告互不相识,确实抄袭原告的投标文件,导致与原告的投标文件出现多处雷同。因此,原告并不存在与被告围标串标的行为和事实。本次围标串标事件皆因被告抄袭原告的投标文件而发生,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的商业名誉带来毁灭式打击,不仅造成原告无法最终中标、投标保证金还被没收,更严重的是,原告一旦被贴上“围标串标”的“标签”,将会导致原告正在服务的部队项目被迫终止以及长达三年的时间被禁止参加部队的招投标项目,届时,原告的相关损失将高到无法估量。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扩大损失,尽快恢复商业名誉,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都市邻居公司辩称:一、被告于2022年参与某部队便利店采购活动,依法递交投标文件参与投标,程序合法,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1.围标、串标行为是投标人之间有围标、串标合意,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无任何联络,在参与本次项目招投标之前甚至未曾听闻此公司。递交投标文件之前根本不清楚原告也参与此次投标,不存在围标串标的故意和行为;2.从常理上看,被告与原告若有围标串标的主观故意,也不可能存在标书制作中出现如此多雷同的地方,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采取如此拙劣的围标串标行为不符合常理;3.在本次便利店采购活动中,被告并没有被列为中标候选人;4.被告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串标行为。二、被告没有抄袭原告投标文件的行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抄袭原告投标文件的行为。原告的投标文件在参与投标之前应该是高度保密状态,被告没有抄袭其投标文件的可能。2.根据被告了解,被告方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存在从网络搜索应用关于便利店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情况,这样的检索行为可能与原告在制作标书时检索文件资料存在巧合的情况。但即使双方检索到同样内容并用于标书的制作之中,导致双方标书存在雷同,也不能证明是被告抄袭原告的投标文件。3.“抄袭投标文件”的行为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从该些法律规定来看,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对自己作不属实宣传获取更多的利益,损害竞争对手利益,但被告没有采取以上规定中的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原告履约保证金不应当由被告赔偿。1.被告未曾收取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履约保证金损失;2.原告在投标中顺利被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已经达到其投标目的,目前招标单位还没有对此次投标作出最终的处理结果,原告没有依据向被告要求赔偿履约保证金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得一公司向本院提交9份证据:1.《某单位引入便利店服务项目废标公告-1》;2.《关于供应商涉嫌违规情况公告1》;3.案涉项目部队刘助理微信个人页;4.原告员工袁某微信个人页;5.原告员工与案涉项目部队负责人刘助理微信聊天记录;6.原告向被告邮寄律师函及邮寄签收截图;7.原告员工袁某与被告方石某通话记录及光盘;8.原告、被告、部队三方《约谈记录》;9.原告员工与案涉项目部队刘助理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告与被告投标文件雷同情况照片。 被告都市邻居公司未提交证据。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证据核验及关联印证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3月31日,招标采购导航网(×××.cn)发布《某单位引入便利店服务项目废标公告-1》,其中载明采购代理公司为采联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项目编号为2022-JHNELB-××),项目废标原因为“经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2023年6月21日,军队采购网发布《关于供应商涉嫌违规情况公告1》,载明经核实原告得一公司在“便利店服务公开招标采购活动”(项目编号:2022-JHNELB-××)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因无法联系原告得一公司或其拒绝在《供应商告知书》签字或拒绝提交申诉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将此情况予以公示,原告得一公司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辩。 2023年6月24日,原告得一公司员工袁某向部队联系人了解获知被告都市邻居公司负责招标项目人员为石某,其后由袁某与石某就围标串标澄清事宜进行通话联系,石某在2023年6月28日、2023年6月29日通话中回应的内容概括如下:1.因为被告都市邻居公司已经在告知书上签字,所以部队没有对被告都市邻居公司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公告;2.被告都市邻居公司与原告得一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勾连;3.被告都市邻居是在外面随便找了一个人制作投标文件,但无法提供制作人员或所在公司信息;4.被告都市邻居公司未接收到部队文件,不知道部队仅对原告得一公司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公告,被告都市邻居公司可以向部队发出澄清公告;5.同意配合原告得一公司查找制作标书的人员,并与原告得一公司共同到部队澄清不存在串标围标行为;6.石某曾向部队刘助理表明原、被告双方之间互不相识;7.在2023年6月28日询问部队刘助理才得知告知书内容是认定被告都市邻居公司串标,被告都市邻居公司对此向部队表明要进行申诉,绝对没有串标行为;8.因为被告都市邻居公司没有专业做标书的人,石某就找了朋友的朋友制作标书,但该制作人员不愿意出来配合澄清;9.因为部队说原告得一公司签署了告知书,石某才在告知书上签字;10.推测为被告都市邻居公司制作标书的人员手里有原告得一公司的招标文件,其在制作标书时可能复制了原告得一公司的标书;11.被告都市邻居公司还要继续进行调查,并且已经写好申诉材料准备提交给部队,等待部队处理。 2023年6月27日,原告得一公司向被告都市邻居公司发出律师函,该函提及因原、被告双方参与案涉招标项目的文件存在雷同,被认定存在串标行为,原告得一公司对此曾分别向招标代理公司及部队表明其与被告都市邻居公司不存在串标行为。原告得一公司在函中促请被告都市邻居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及部队澄清“得一公司从未与都市邻居公司进行过串标,并且得一公司根本不存在围标串标的问题,所有围标串标均系都市邻居公司一方所为”,并消除一切原告得一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否则原告得一公司将采取诉讼方式追究被告都市邻居公司的法律责任。 2023年6月28日,被告都市邻居公司签收上述律师函,但未作出相关回应。 2023年7月3日,袁某、石某共同到部队接受约谈。在此次约谈过程中,袁某表示:部队公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得一公司从来没有与第三方围标、串标,也不接受部队公告的处理意见,请求部队审查其提出的申诉。同时,袁某在约谈现场提交原告得一公司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的标书,以证明原告得一公司在2022年参与案涉招标项目前已经使用内容、格式及体系基本一致的标书,据此认为系被告都市邻居公司抄袭、侵犯了原告得一公司的权益,对于部队仅就原告得一公司进行公告提出异议,部队应当充分考虑以上事实并给予澄清;部队回应称公告只涉及长期联系不上或未对供应商知情告知书签字的公司,被告都市邻居公司已经签了供应商知情告知书,该公司亦会受到处理;石某表示:在前期确实没有见过原告得一公司的人员,被告都市邻居公司是委托第三方人员制作标书的,根据制作人员反映是在网上搜索查找才会导致被告标书上出现原告的标书内容。被告都市邻居公司确实没有仔细看过标书,在招标业务上没有专门人员负责,经验较少,犯了低级错误。 2023年7月3日,部队刘助理向袁某发送投标文件雷同情况,经统计汇总,显示原告得一公司的投标文件与被告都市邻居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21处雷同,包括“超市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经营管理的设想及目标内容”“经营管理服务理念内容”“经营管理服务优势内容”等,其中在被告都市邻居公司的投标文件中“营业服务规范-收银用语内容(P470页)”中还出现“请问有得一超市购物卡吗”用语。 另查明,原告得一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8000元,转账备注信息为“某单位引入便利店服务项目编号CLF0122ZJ××”。 再查明,截至本案庭审日,通过公开网络进入军队采购网仍可检索并查看《关于供应商涉嫌违规情况公告1》。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表明案涉招标项目为公开招标,双方在参与该项目时并不知悉对方亦参与此次招标,原告得一公司系该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此外,原告得一公司还主张其组织内部人员制作标书,办公室网络也是专用的,从根源上杜绝标书信息外泄,亦从未以公开形式发布标书及相关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二、被告是否抄袭了原告的标书,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应否按照原告诉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串通投标系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之间达成共同意思联络,以不正当方式排挤其他投标对手,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认定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应当考虑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排挤其他竞争者的故意,并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相应行为。及至本案,原、被告参与案涉招标项目时递交的标书共存在21处雷同,该情况虽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关于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标准,但标书内容雷同并不能直接证明原、被告双方具有串通投标的共谋合意,抄袭他人标书、委托同一代理公司或个人共同编写制作标书等亦可能造成标书雷同的结果。经审理查明,在案证据并未反映原、被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反映原、被告在参与案涉招标项目前彼此认识且明知对方参与该投标项目,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形成串通投标合意的主观基础。同时,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通常是为了提高中标概率以达到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原、被告双方在同一投标项目中递交多处雷同的投标文件必然影响其中标结果,明显有违情理。因此,综合在案证据及原、被告双方行为所体现的意志,均未能体现双方之间具有串通投标的共同故意,除标书存在雷同内容这一情况以外,并无其他充分理据足以推论双方共同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二、被告是否抄袭了原告的标书,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标书存在雷同内容的情况,被告都市邻居公司辩称其委托第三方制作标书时曾通过网络检索获取便利店的相关文件资料,这样的检索行为可能与原告在制作标书时检索文件资料存在巧合的情况。但根据原、被告标书雷同内容汇总统计,显示二者在“超市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经营管理的设想及目标内容”“经营管理服务理念内容”“经营管理服务优势内容”等21处存在雷同,雷同部分均非客观数据或通用内容的规范化表述,而是能够反映投标人根据经营经验所总结的个性化描述。由于个性化描述涉及投标人的主观判断,即使在制作标书时参考了相同资料,不同投标人通过个性化描述的内容应各有所异,出现雷同的概率极低。在此情形下,原告得一公司在接受部队约谈过程中出示了其自2019年沿用至今的标书以证明其制作标书的来源及依据,并在本案庭审中表明从未以公开形式发布标书及相关内容,至此能够反映原告得一公司在参与案涉招标项目时递交的标书由其自主制作的情况。而被告都市邻居公司抗辩称标书内容在开标前为高度保密状态,以其不存在抄袭机会为由否认抄袭原告得一公司的标书,但其既不能说明制作标书人员或所在代理公司信息,亦不能提供具体网址以印证能够通过网络获取与原告标书内容相同的参考资料,更无法解释其标书中为何出现与原告得一公司企业字号相关联的服务用语。综合前述情况,本院认为,原告得一公司主张被告都市邻居公司抄袭其标书导致二者标书存在雷同,支持这一事实的证据已经形成明显优势,被告都市邻居公司未能提交充分的反证支持其抗辩意见,故本院对原告得一公司该项主张予以采纳,应当认定被告都市邻居公司抄袭了原告得一公司参与案涉招标项目的标书。 关于被告都市邻居公司抄袭标书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及至本案,案涉招标项目系为某单位引入便利店服务而开设,超市标准化建设、经营管理服务理念等均属于各投标人争取中标资格的竞争优势内容,被告都市邻居公司意图通过抄袭他人具有竞争优势的标书内容以提升自身的中标概率,已然违反诚信原则。同时,结合被告都市邻居公司在接受部队约谈、与原告得一公司员工袁某交涉的情况以及其庭审陈述,可见其并未审慎严谨地把关标书制作工作并检视其中编写的内容,更难谓其所递交的标书已如实反映自身经营实际及满足中标条件的程度。对于招标人而言,被告都市邻居公司的上述行为会导致认定投标人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评判结果出现偏差,损害了充分、有效的竞争秩序,影响招标人作出最终决策。对于其他投标人而言,被告都市邻居以本不属于自身的优势谋取竞争机会,亦有违公平。还需要指出的是,不论原告得一公司是否参与涉案招标项目,被告都市邻居公司在其标书的部分内容中几乎完整地抄袭原告得一公司标书的相应内容,该行为本身即包含与他人标书构成雷同继而引发项目废标及被定性为串通投标等系列隐患,但从被告都市邻居公司开展投标工作的情况来看,其对前述潜在的损害结果持以放任罔顾的主观态度,背离了商业道德。综上,原告得一公司主张被告都市邻居公司抄袭标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三、被告应否按照原告诉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都市邻居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系造成案涉招标项目废标的主要原因,原告得一公司亦因此失去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被部队公告涉嫌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继而造成原告得一公司社会信用评价降低、商誉受损的不利结果。原告得一公司据此提出被告都市邻居公司在省级刊物上公开登报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主张,本院认为,承担前述责任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行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相较于省级刊物的发行范围,军队采购网系面向公开网络发布公告内容,后者公开的范围远大于前者发行范围,故原告得一公司提出该项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得一公司并未明确具体刊物,本院根据原、被告均在广东省注册经营的情况,予以调整明确为在《南方日报》上刊登相关内容(内容需经原告得一公司确认并经本院审核)。关于原告得一公司要求被告都市邻居公司赔偿投标保证金损失的主张,原告得一公司仅能证明其已交纳投标保证金8000元,但未举证证明在案涉招标项目废标后不能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情况,故尚无充分的事实依据反映原告得一公司存在投标保证金损失,故本院对原告得一公司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都市邻居便利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方日报》上公开登报,向原告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消除关于招标项目[2022-JHNELB-××)]中围标串标事件对于原告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的恶劣影响、恢复原告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名誉,刊登内容需经原告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确认并经本院审核,刊登费用由被告广东都市邻居便利店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都市邻居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都市邻居便利店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款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