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

某某常与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9043号
原告:**常,男,汉族,1961年6月20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40××××××××××××471。
被告: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柠发商贸城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0。
法定代表人:张汉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一彪,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诉被告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晓霓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