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8085号
原告:**常,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71。
被告: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0。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一彪,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诉被告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同意协商和解由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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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袁海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