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与徐水建军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1864号
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辉路**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区**楼101、10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188017。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水建军医院,,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漕河镇平家营村107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609MJ08587789。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水建军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计960元,由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960元。
审判员  贾延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