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金辉路14号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区1号楼101、10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188017。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被执行人:长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岗路67号长春市金石仓储有限责任公司7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MA147R303X。
法定代表人:王昕超。
被执行人:王昕超,男,汉族,1956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朝鲜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王昕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69280元(人民币,下同)及违约金、律师费12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2021年2月2日,被执行人王昕超向本院提交其与申请执行人就本案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同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系申请执行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执行费72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10执66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晓东
审判员 钟广明
审判员 杨海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