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449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辉路14号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区1号楼101、10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188017。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委托代理人:陈辉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口友爱医院,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新大州大道4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09236XG。
投资人:刘璐。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友爱医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服务费及配件款240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26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各地银行等协查机关以及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向有关协查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锋
审判员 伍晓东
审判员 简小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