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0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同和中医医院,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沙河北出口换热站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4MA0QE87P8X。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7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亚均,广东品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辉路14号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区1号楼101、10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188017。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董事长、总经理。
上诉人鞍山同和中医医院(以下简称同和医院)、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0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同和医院、***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0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深图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深图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深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同和医院、***向深图公司支付货款130000元及违约金11678元(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30日);二、同和医院、***支付律师费12000元;三、同和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同和医院、***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深图公司支付货款130000元及违约金(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至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同和医院、***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深图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697元,由同和医院、***负担。深图公司已预交的1697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同和医院、***应在改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9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违约金是否过高;二、同和医院、***是否应向深图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同和医院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涉案《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双如因同和医院原因导致延期支付设备款,同和医院需每日按设备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深图公司支付违约金。深图公司起诉请求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违约金,该标准已低于上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不存在过高的情形。同和医院、***上诉请求调低违约金标准,依法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同和医院、***内向深图公司支付货款130000元及违约金(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至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涉案《设备购销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对方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合理支出。深图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12000元,一审法院根据深图公司支出律师费情况,判决同和医院、***向深图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符合合同约定,该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同和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3.5元,由上诉人鞍山同和中医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 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语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