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恢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辉路14号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区1号楼101,10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188017。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以及违约金共计315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6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4549.2元,已将执行费4625元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并把剩余款项划付至申请执行人。2022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另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法院冻结的执行款后放弃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000元,特向法院书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强制性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4625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支付,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锋
审判员  简小飞
审判员  王奇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