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华微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华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平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54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华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尧振光,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领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领平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20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236746.1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本院依法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领平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75XXX73账户,并扣划到案20138.68元。本院将执行费202.08元划付给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将执行款19936.6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