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市凯里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振华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阳元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振华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7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79701.8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应负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相应款项人民币79701.86元后,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9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执167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 陈盛超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唐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