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1民催9号
申请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南头第五工业区2栋3层301-306室。
法定代表人:杜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颖萍,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富力津门湖嘉郡花园12-1303。
申请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40827011,票面金额为13026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一百元,公告费九百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冯 宁
审判员 康 洪
审判员 郝 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