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5828号
(2020)粤0305执恢35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南头第五工业区2栋3层30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5982X0。
法定代表人:杜**。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长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长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97444J。
法定代表人:区英健。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长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7)粤0305执5828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5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3229.22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以及利息。2018年4月23日,因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9年11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破14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长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长达实业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5828号、(2020)粤0305执恢3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振海
审判员 陈 玲
审判员 刘 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