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易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381民初1852号 原告: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667687293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 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72393元,并支付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以家庭生活支出及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72393元,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账号向被告***转款172393元。被告至今不向原告还款,故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 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湖北自然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号为:6227********,开户银行未中国建设银行广水支行,户名:***,同时还注明此账户仅用于双方合作期间,所有往来账款,并对产生的账务独立核算。2018年9月14日,湖北自然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6227××××9000账户向被告***转款172393元。原告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借据或者借款合同,仅凭通过湖北自然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号6227********向被告***转款172393元。原告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主张返还民间借贷借款172393元,原告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属于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不具有提起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应该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