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3民终13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现住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现住广水市。
上诉人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22)鄂1381民初30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大自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未经开庭审理即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次起诉是大自然公司针对***、***的第二次起诉。第一次诉讼庭审过程中,***、***辩称产品收到了,但货款支付给了大自然公司业务员***、***,在没有业务员对证的情况下,大自然公司只好撤诉。本次起诉除***、***外,还追加公司业务员***、***为共同被告,以方便双方在庭审中对质,查明货款究竟是客户没有支付,还是被业务员侵占,以确定具体责任人。一审法院未开庭审理,仅凭大自然公司第一次撤诉的事实及对方的电话回应而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大自然公司民事权益的漠视。
***、***、***、***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大自然公司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清偿货款2297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案涉买卖合同纠纷经(2022)鄂1381民初2144号案件开庭审理过,***、***到庭向法庭陈述案涉货物的货款已经结清给原告公司的业务员,大自然公司申请撤诉,广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1381民初2144号民事裁定,准许撤诉大自然公司撤回起诉。***、***原系大自然公司的业务员,也是该笔购销业务的送货经手人,在本案购销合同中与大自然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买卖合同关系,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买方,在7张《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送货单》送货经手人处有其签名。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大自然公司未提供新证据,提供的7张《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送货单》上并无***、***的签名,大自然公司也没有提供与***、***的购销合同或欠据等其他能够证明***、***欠货款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之规定,且本案属于无新证据再次起诉***、***,大自然公司依法对认为***、***欠其货款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在***、***明确表示不再另行答辩应诉的情况下,大自然公司的起诉属于没有证明***、***欠其货款的事实、理由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对***、***的起诉应予驳回。
大自然公司没有提供其它的证据证明***、***与其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仅以***、***在送货经手人处的签名为证据在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中起诉要求***、***向其清偿货款2297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之规定,属于没有证明***、***欠其货款的事实、理由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本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对***、***的起诉应予驳回。
本案虽立案受理,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大自然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大自然公司可在提供新证据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中,大自然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广水市自然佳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大自然公司在第一次起诉***、***支付货款时自愿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现其再次起诉***、***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大自然公司称***、***为公司业务员,但根据大自然公司在本院二审提交的***、***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系***、***与广水市自然佳农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从形式审查上看,现无证据证明***、***与大自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买受人***、***称货款支付给***、***,大自然公司提交的送货单上有***、***的签名。因此大自然公司与***、***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将***、***列为被告,符合起诉条件。故大自然公司起诉***、***、***、***均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至于其诉请有无证据支持,能否成立,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大自然公司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22)鄂1381民初308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