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执复1号
复议申请人: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十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潜江市。
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鄂1381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2020)鄂1381执保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复议称:撤销(2020)鄂1381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2020)鄂1381执保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事实与理由:一、被申请人***系恶意保全。***于2018年6月承包申请人“高标准稻虾共生农田改造开挖工程”,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工程不符合建设标准,漏水严重,系典型的“豆腐渣”工程,两年多以来,申请人的1503亩虾池中的1200多亩无法出租,已租出的300余亩因漏水严重,承包户损失很大,申请人面临被承包户索赔。为此,申请人已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对涉案工程进行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申请人不支付工程款的原因工程质量不合格。但是被申请人不仅没有承担责任的诚意,反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申请人的钱款,系恶意。二、申请人由足够的履行能力,人民法院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系广水市农业龙头企业,目前固定资产一亿六千万元,每年为广水市纳税一千五百多万元,目前仅差工程款50万元没有支付,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履行工程款,申请人由足够的履行能力,不必采取保全措施。三、人民法院的裁定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心中小企业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对中小企业采取保全措施。广水市人民法院在没有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解的情况下,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为被申请人***系恶意保全、申请人由足够的履行能力,人民法院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的裁定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但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上述理由予以证明,亦没有法律依据。其申请于法无据、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提供的自称价值100万的房屋进行反担保,要求解除上述冻结,但该房屋是否价值100万没有依据且已抵押给银行,故其抵押价值低于冻结资产的价值,且不利于今后执行,其反担保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其反担保不能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六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