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381执异108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异议人(被保全人):广水市金海湾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异议人(被保全人):***,男,汉族。
异议人(被保全人):**,女,汉族。
异议人(被保全人):***,男,汉族。
异议人(被保全人):***,男,汉族。
异议人(被保全人):***,男,汉族。
申请保全人:广水市民行信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在本院对被保全人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等采取保全措施中,异议人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等7个被保全人对本院(2022)鄂1381执保132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等7个被保全人称,请求依法解除对异议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和冻结。事实和理由:案涉标的为500万元,但是人民法院实际查封、冻结的数额远远超出500万元,仅广水市金海湾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价值1630.39万元(该价值仅仅是该公司房屋部分评估价),除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860万元提供抵押外,余值仍有800余万元,所以,人民法院查封以上房屋足以满足保全价值,应当对其他查封、冻结予以解除。
申请保全人广水市民行信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称,关于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等七个异议申请人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作如下答辩:一、本案的诉前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1、异议人恶意转移股权。申请人之一的广水市金海湾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发现不能按时偿还民行信业小贷公司的贷款后,将自己持有的80.015%股权及其法人代表资格全部转让给其父亲(七八十岁)***名下,这无非是担保人***在做风险规避;且从贵院反馈的查封冻结账户结果来看,***、***、***多年经商,账户上竟然都没有多少余额,这无疑是在规避将来的法律风险。2、异议人恶意离婚转移财产。另据查担保人***、***在本公司借款后,在诉前保全立案前,已经和配偶办理离婚,且将名下财产全部转移到其配偶名下。3、异议人恶意清仓转移货物。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之前,察觉到本公司即将提起诉讼,在2022年10月下旬,在几个月没有出售仓库货物的情况下,连续出仓3大货车货物,其仓库已销售一空,本公司可以提供证人及相关视频。上述动作无不证明申请人恶意逃避债务或转移相关财产,故本公司向贵院申请诉前保全合法合规。二、关于异议人提出保全标的超过了当事人的请求问题。本案在申请保全的时候,本公司在申请书上请求依法查封、冻结7个异议申请人名下账户上的500万元银行存款,余额不足部分请求查封广水市金海湾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的金海湾酒店整栋不动产(已经在银行贷款);再者广水市人民法院(2022)鄂1381财报26号民事裁定书也是优先冻结账户,不足部分再冻结不动产。申请人提供的该不动产评估报告,已经超过评估报告有限期一年,且该评估报告当时为满足银行按50%贷款率贷款860万元额度所需求出具,属于高评高贷,与市场价值相差甚远,并且按照银行50%的贷款率,该抵押物即使估价1600万元也仅够异议人86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没有残值,故不存在查封超额的问题;如贵院觉得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平衡,可将申请人提供的评估价值1100万元2525.88平方米不动产予以解除查封,但是已经查封的银行账户不得解封,否则我们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综上,异议人在本公司提请诉前保全后,不仅不积极联系贵院组织调解,反而恶意转移财产,妄图逃避债务,颠倒是非黑白,激化双方矛盾。恳请贵院秉公执法,为创建法制社会而公平、公证地保护所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2022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2022)鄂1381执保13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广水市民行信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广水市金海湾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500万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广水市金海湾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海湾酒店整栋不动产。担保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P1100C0220800162000××××。遂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广水市金海湾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500万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被保全人广水市金海湾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海湾酒店整栋不动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具体财产保全情况如下:2022年10月31日以500万元为控制限额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为6227********_156_1账户,实际控制金额61.02元;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为1805********账户,实际控制金额14.61元。2022年10月31日以500万元为控制限额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账号为6228********账户,实际控制金额8474.31元;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为6227********_156_1账户,实际控制金额624.23元。2022年10月31日以500万元为控制限额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中国银行开户账号为5612********CNY0账户,实际控制金额396.08元;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为6217********_156_1账户,实际控制金额3029.07元。2022年10月31日以500万元为控制限额冻结被保全人广水市金海湾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开户账号为5716********账户,实际控制金额1056.90元。2022年10月31日以500万元为控制限额冻结被保全人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为1805********账户,实际控制金额6380.59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账号为2034********账户,实际控制金额6285.45元。2022年10月31日以500万元为控制限额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为6214********_156_1账户,实际控制金额17151.41元;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为3803********账户,实际控制金额2044.14元。2022年10月31日以500万元为控制限额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为1805********账户,实际控制金额56.99元;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为6214********_156_1账户,实际控制金额2034.75元。2022年10月31日以500万元为控制限额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为1805********账户,实际控制金额8800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为1805********账户,实际控制金额61251.91元;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为1805********账户,实际控制金额18435.05元;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为6236********_156_1账户,实际控制金额9576.68元。2022年11月3日查封被保全人广水市金海湾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1幢101铺【鄂(2019)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7号】、××1幢201铺【鄂(2019)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9号】、××1幢301铺【鄂(2019)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8号】、××1幢1**401铺【鄂(2019)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0号】、××1幢1**501铺【鄂(2019)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5号】、××1幢1**601铺【鄂(2019)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6号】、××1幢2**401室【鄂(2019)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5号】、××2幢【鄂(2019)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9号】。
另查明,***已故。2022年11月9日,申请保全人广水市民行信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2)鄂1381执保1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解除对被保全人***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广水市金海湾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9)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5号】、【鄂(2019)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6号】、【鄂(2019)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7号】、【鄂(2019)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8号】、【鄂(2019)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9号】、【鄂(2019)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0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本院认为,1、解除被保全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是否影响申请保全人的权利实现。本院作出的(2022)鄂1381执保1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异议人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等7被保全人名下房屋除去抵押银行贷款估值约433万元,虽然申请保全人申请解除被保全人的部分房产查封,但该财产已抵押银行,被保全人不可能短期将其处理,除去其在银行抵押贷款外剩余价值仍然存在,且申请保全人广水市民行信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以再次对该房产申请查封。加上冻结被保全的个人银行资金,共计500万余元,未影响申请保全人的权利实现。2、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考虑,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要善意选择被保全财产类型,被保全人为尚处于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时,应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予以保全。具体到本案,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广水市金海湾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为企业,在选择采取保全措施中,优先选择不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保全措施,而本院将其银行账户冻结,会影响到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所以,应当将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广水市金海湾服务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另外,对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冻结,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该公司有影响,故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应当予以解除。综上,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等7个被保全人提出异议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将依法解除部分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22)鄂1381执保132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冻结的被保全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账号为6228********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为6227********_156_1账户,被保全人广水市金海湾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开户账号为5716********账户,被保全人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为1805********账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账号为2034********账户立即予以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