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执行人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里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杜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20)鄂1381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按照(2020)鄂1381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381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佑胜
审判员 乐金军
审判员 刘全运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易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