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执恢1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十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和润科技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工新街安全巷3单元2层3室。
法定代表人:王忠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8)鄂1381民初271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向执行人湖北和润科技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和润科技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和润科技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已给付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30000元。因张正勤、胡博自愿担保,并于2019年4月1日出具书面担保书,现担保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湖北和润科技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正勤、胡博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已追加第三人张正勤、胡博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已限制高消费。故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381民初27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乐金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