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81民初2144号
原告: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季春,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现住本市。
被告:黄新华,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现住本市。
原告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由原告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 锐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殷惠芬
书 记 员 吴青山